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的实验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准入、动火作业准许二类。
第四条 人员准入指进入实验室所有人员的准入,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保洁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外单位科研协作人员,来我校学习、进修、实习、参观人员等。人员准入具体要求:
(一)初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参加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的实验安全培训及实验安全考试。对于通过考核的人员,学院与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没有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考核未通过的人员需继续学习,直至取得进入资格。
(二)所有学生、实习、实验技术等相关人员,需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三)从事特种仪器设备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须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作业。
(四)外单位科研协作人员,来我院进修、实习人员和学校跨学院开展实验星空(中国)的师生,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修、实习和实验。来我院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人员前须由实验实训中心批准,进入实验室后应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
第五条 动火作业准许指对实验室、设备或设施等进行改造、安装或维修的过程中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准许,其作业工具包括电窑、烤花窑、气窑、切割机、喷灯、砂轮机、电钻等。实验室动火作业之前,动火作业负责人需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动火作业申请,中心需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取得动火作业许可后方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进行化学安全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在工作帽内;穿着化学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