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实验 中心简介
武昌首义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为规范艺术设计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管理,根据院设〔2019〕1 号《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立项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规划建设。学院鼓励实验室开展校际横向联合,或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加快实验室技术装备条件和实验水平的提高。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促进目标效益的实现。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提出,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并成立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组成;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参与实验室重大项目的评审与验收。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全院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五条  学院应组织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从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三方面对项目需求、项目受益面、经费预算、设备参数及指标、建设周期、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专业应当在每年11月份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本年度年的实验室项目建设规划,填报《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阐述项目建设的立项依据、建设方案、经费预算、人员配备、预期目标等。规划项目需按轻重缓急排序。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院实验室建设现状和当年学校投入经费总额及投向,对各专业提交的《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对拒不接受审查意见或修改后仍未通过的审查的申报项目不予申报立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立项申报表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答辩)的项目向全院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立项申报表,经相关专业、学院领导签字后由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到学校设备处。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全院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双负责人制(专业教师+实验员)。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控制,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投入使用。

      (1)专业教师:根据学科发展前景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定期拟出实验室规划计划;并对规划计划做出相应的调研和论证报告;与实验员共同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选型、场地规划和计划编订,共同推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完成;在实验室日常运转中,负责提供实验室所需与教学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协助做好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2)实验员:根据实验室规划计划,协同专业教师做出相应的调研和论证报告;与专业教师共同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选型、场地规划和计划编订,共同推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完成;负责做好新购仪器、耗材的验收、登记、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台帐。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项目建设组(专业教师+实验员)应向实验实训中心申请设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开出实验后,学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项目组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以及仪器设备的帐册。

      第十三条  建设负责人应按建设项目申报表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设备处提出延长建设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院每学年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须经院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学校正式批准。学院和各系需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对下设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校共建实验室进行规范命名和认定;实验室的命名务必科学、合理,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准确的概括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或仪器设备功能,原则上承担学生二课星空(中国)、课程设计、展示类和学科竞赛等星空(中国)的场所,不单独设立实验室。实验辅助用房、材料仓库等均须挂靠到相关实验室。需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对下设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校企共建实验室进行规范命名和认定;实验室的命名务必科学、合理,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准确的概括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或仪器设备功能,原则上承担学生二课星空(中国)、课程设计、展示类和学科竞赛等星空(中国)的场所,不单独设立实验室。实验辅助用房、材料仓库等均须挂靠到相关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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